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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探索执行评估“议价”流程

时间:2023-02-07 13:34:35   来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导读]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优化创新议价评估流程,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采取议价方式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不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优化创新“议价”评估流程,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采取“议价”方式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不仅缩短了财产变现时间,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更节省了近百万元评估费用,实现了多方共赢。此次以“议价”方式开展股权价值评估,也是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创新优化司法拍卖流程的一次有益探索。

  

  2018年12月,借款人孙某二人、徐某二人、白某二人及董某,分别与长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总计借款1600万元。同时,长春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该村镇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吉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股的股金作为出质物,为4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四方借款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村镇银行遂诉至法院。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四起案件均达成和解,约定借款人如未能还款,则由该村镇银行优先受偿上述股金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

  此后,四方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村镇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经执行法官多方查询,未发现四方借款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沟通,借款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财产还款。法官将相关情况告知村镇银行后,银行根据调解书和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申请拍卖长春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农村商业银行的800万股的股金。

  该起案件的执行法官介绍说,“虽然决定拍卖润滑油公司享有的股权,但采取传统委托评估机构线下评估的方式,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评估费用较高。”

  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多方考量,认为“议价”方式可以更好节约双方当事人成本,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议价”与线下评估方式的区别与好处。“议价”期间,双方当事人始终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统一。执行法官仔细研究问题关键,就是“议价”程序需要有权威且双方认可的价值参考。

  于是,执行法官向某农村商业银行发出询价函,要求其三日内复函该笔股金价值,为双方当事人议价提供参考。经农村商业银行对该笔股金的价值评估,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认定该800万股的股金,每股价值2.29元。最终,该笔股权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为申请执行人回款1582余万元。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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