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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0 09:06:04 来源:青岛海事法院
[内容导读] 3月19日下午,青岛海事法院在青岛中央法务区智慧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外海事纠纷案件,案件涉及远洋渔业企业运输自捕水产品过程中发生...
3月19日下午,青岛海事法院在青岛中央法务区智慧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外海事纠纷案件,案件涉及远洋渔业企业运输自捕水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
据悉,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青岛福瑞渔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将数批冷冻金枪鱼从塞内加尔达喀尔港运至中国青岛港,被告为此签发了六票提单。然而,货物抵达目的港卸货时被发现已损坏。
原告青岛福瑞渔业有限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海上运输期间集装箱制冷系统出现异常,导致货物解冻受损,因此向被告索赔货物损失共计227万余元。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则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装箱前未进行预冷处理等因素造成,承运人已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本案承办法官王妍娥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制冷系统是否存在异常;二是自捕水产品的货物价值及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
接下来,合议庭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审查,并依法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对规范远洋渔业运输、维护海上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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